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商务关于印发《农机报废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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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0 20:24:47

  为进一步鼓励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现代农业机械,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业绿色生态发展,降低农机作业能耗,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农机报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实施建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扶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户及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性能差、安全风险隐患大的老旧农机,加快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资产金额来源。报废补贴资金从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

  (一)报废机具种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二)报废条件。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在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的存量变型拖拉机,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对低速货车的报废标准,逐年报废。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具,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2)。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无机具身份信息的,暂不报废。

  (一)报废部分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详见附件1)。报废部分补贴标准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调整。

  报废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应是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或者是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包含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事物的规模的营业执照,并已在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的别的企业、农机维修企业或农机合作社。有意开展农机报废补贴回收的单位,应将相关资质证明提交县(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区)农业农村局甄别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合乎条件的回收单位。回收单位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单位,回收单位理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对照报废条件决

  定是否应该报废。如果应该报废,应向机主出具《四川省攀枝花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逐台登记报废机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回收单位核对机主和机具等信息时,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要求执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收回核发的牌、证,若牌证不齐,应有相关承诺(样式见附件2)。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拍照存档。完成拆解报废后,回收单位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并建立拆解档案,形成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见附件4),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单位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机主(代理人)持《确认表》和行驶证原件、号牌等相关证照,到县(区)农机监理站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区)农机监理站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其所有人是攀枝花本地户籍的,可凭《确认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补贴;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其牌证是我市及县(区)农机监理站核发的,可凭《确认表》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补贴;纳入牌证管理农机具,其牌证是攀枝花市以外核发的,应凭《确认表》到最后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所在地申请报废补贴。

  申报农机报废补贴,机主应在十五日内凭有效的《确认表》,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县(区)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按购机补贴流程核发补贴款,财政部门向符合标准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充足,当年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当年购置补贴机具总量,且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的正常实施,若当年资金不足,在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中安排。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允许超出20台(套)。报废补贴资金发放纳入全省“一卡通”管理体系,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兑付给个人的补贴资金一定要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是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立即处理汇报。

  (二)统筹资金使用。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做好资金测算、兑付工作。要充分用好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盘活历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等渠道,保障农机购置、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不留缺口。

  (三)规范回收拆解。回收单位应认真核对机主、机具信息,建立回收农机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机,保存影像资料。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回收单位的监管,发现回收单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责成其整改后方能承担农机报废补贴工作,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便民服务。为了方便机主就近交售报废农机,鼓励相关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与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合作开展报废农机回收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确保机主“只跑一次”办理好报废补贴。

  (五)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做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信息公开。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农机具报废补贴政策公众知晓度。对报废更新者信息按购机补贴方式来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七)及时报送情况。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我承诺,该农业机械确系本人合法所得,机具上户时所取得的证件(办理报废时已上交遗失不涉及),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本人所报废机具纳入牌证管理的,号牌、行驶证、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齐全的,村组可不签字。

  说明: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四联交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说明: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农业农村部门存查;一份由农机回收解体单位存查。